民眾可在喜慶日放煙花

政府最近頒行有關管理及使用煙花鞭炮的第137號《議定》。其中,上述《議定》補充了獲准許使用煙花的場合以及鞭炮禁止行為等。

據此,該《議定》第17條規定,准許有足夠民事行為能力的機關、組織、企業及個人在節假日、生日、婚禮、會議、開張、紀念日以及文藝文化活動中燃放煙花。上述規定於2021年1月11日生效。然而,該規定也提示燃放煙花各機關、組織及個人,只能在獲准許生產及經營煙花的組織及企業購買煙花。此外,第137號《議定》第5條規定也補充了多項在管理及使用鞭炮方面的禁止行為。具體,禁止研究、製造、生產、銷售、出口、進口、儲藏、運輸、使用及侵吞鞭炮等行為(受政府總理責成按規定進行研究、生產、銷售、出口、進口、提供、運輸、使用鞭炮的國防部所屬組織、企業等除外)◆

* 資料來源:西貢解放日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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